【今日焦点】事业单位改革了,交通执法参公事业单位到底有没有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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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事业单位改革已进入了深水区。作为一类特殊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参公事业单位")是指经审批依照《公务员法》对其工作人员实行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公事业单位缘何存在?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大背景下,参公事业单位能否直接划入行政执法类,还是划入公益一类?这些问题既是我国事业单位改革实践无法回避的问题,也是许多事业单位(尤其是已参公或欲参公事业单位)极为关心的问题。
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是指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的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逐步要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
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职能;二是承担的行政职能须有国家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法律解释或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印发的文件规定;三是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须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央有关政策规定的明确授权(即明确指向该事业单位)。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四点:一是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认定,不仅需要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而且要坚持政府机构限额和行政编制总额"两个不突破"的原则;二是在规定的过渡期内,要能完成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任务,并且有具体的实施方案(包括划转行政职能、并入行政机构、单设行政机构和人员调整等初步考虑,确保"两个不突破"的具体措施及过渡期限);三是要认真梳理分析行政类事业单位的职能,明确哪些是行政职能,哪些是公益服务职能,只有行政职能才能划入行政机关,不是简单的整体划入;四是按照行政类事业单位认定备案工作的要求,各市(区)行政类事业单位还需报市编委办认定备案。
此外,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分类,请大家也要消除一些模糊认识。参公管理是解决一些机构中人员管理方式的问题。中央改革文件明确要求,认定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不以人员管理方式,即是否参公管理作为依据。目前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中如果既有承担行政职能的,也有从事公益服务的,一定要严格按照行政类的认定标准划分,不能笼统划入行政类,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这意味着:单位是否参公管理,和划归到什么类别没什么必然的联系,承担了部分行政执法职能,也不一定划归到行政执法类。更要明晰的是: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是单位职能任务的清理和明确,参公是人员管理形式。目前两者是并行不悖的。所以很多人在问什么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会不会参公,只能解答说,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不涉及参公,而且,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是由各级编办负责,参公与否是由省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
无论是通过省考进入的,还是单位参照后过渡为参公身份的。只要个人进行了参公登记,就可以分流转岗。广东兴宁市招商领导工作小组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名称变为兴宁市招商局,公益一类。原有工作人员被分流转岗到各行政或参公单位。会分流转岗的,请放心,唯一要担心的是,有些通过过渡为参公的,只享受参公待遇,并没有进行参公登记,这种情况就有可能回归过渡前的事业编制。通过省考的参公,在广东,是跟行政编制公务员无任何区别,转正后可以相互交流转任!
众所周知,参公单位很多都是依附于行政单位,比如卫生执法大队是归卫生局管,文化执法大队是归文体广电局管,路政大队归交通局管,还有诸如农机局、城管局、党校、科协等部门都属于参公单位。
这些单位从前都是事业单位,因为后来工作性质履行了大部分公务员职能,经过批准参公。里面的人员通过参公过渡考试从纯事业编制转变为参公事业编制。
参公人员在参公单位内部的职务晋升和公务员一样,例如从一个县级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工作员晋升为大队长,就相当于从科员变为副科级领导干部,但是身份还是参公。
那么路政队大队长如果本身是从事业过渡的参公身份能不能晋升为交通局局长或者调任副科级行政单位呢?
身边的实例是可以的:组织有意提拔你,一切皆有可能,只是程序上比较繁杂,需要上级部门长时间的讨论通过。我有一个老师是事业编制,后来进入党校工作,党校参公以后也跟着变为参公人员,去年被调任至某乡镇任副书记,从此身份变为公务员。
最后:参公事业单位还是很有前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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